【简明问答解读】《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1、生育医疗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为: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600元;妊娠4-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8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3000元、剖宫引产4500元;顺产3000元,剖宫产至45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700元。
2、生育津贴待遇的等待期是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新增参保职工补缴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累计。
3、什么是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答:企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持卡结算后,生育津贴不需要申报,可通过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直接核发,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财政差额拨款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仍需提供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属经办窗口申报。
4、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正常参保,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女职工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
5、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答:按参保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没有缴费的,按当年已缴月份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6、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一、4个月内流产享受15天产假津贴;二、4—7个月流产(含4个月)可享受42天产假津贴;三、7个月以上引产(含7个月)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四、顺产可享受158天产假津贴,剖腹产增加15天,每增加一孩子增加15天。
7、女职工在实施计生手术或分娩期间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期发生的除生育(或计生手术)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
8、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治疗各种不孕(育)的;二是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三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四是保胎及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是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9、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可以。自2024年8月1日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现行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 天×98天。
灵活就业人员妊娠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10、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补助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助的标准与参保女职工同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参保男职工本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和女职工相同。
11、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