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芜湖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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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芜湖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供药保障作用,推动“国谈药”惠民政策落地,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及“双通道”药店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及“双通道”药店资质的准入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牵头,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经开区分窗口配合,负责五区范围内的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质及“双通道”药店资质的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门诊慢特病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满2年;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1年以来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未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而受过暂停、中(终)止服务资质处理。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符合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自愿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
第五条 申报“双通道”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2.配备相应的冷链药品专业冷藏柜;
3.具备将国家谈判药按时保质配送到参保患者家里或指定地点的能力;
4.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国谈药服务其他相关要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供材料。填写《芜湖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芜湖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附件3、附件4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资料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应及时受理,对申请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零售药店补充。
(三)核查评估。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评估。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评估专家库,每次参加评估人员随机抽取产生,人数为奇数。其中核查可采取材料查验和现场勘查等形式。专家评估组依据核查情况,按照附件3、附件4进行量化评分。
(四)公开公示。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定点零售药店发放《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5)。对于评估合格的,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第七条 补充服务协议每年签署,一式两份,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各执一份。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药店实行属地管理、定点互认。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取得“双通道”药店资质的,自动确定为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第九条 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门诊慢特病或“双通道”药店准入条件的,取消其门诊慢特病或“双通道”资质。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汇总全市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继续按原规定履行协议。期满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芜湖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芜湖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
3.《门诊慢特病评分标准表(80分合格)》
4.《“双通道”药店评分标准表(80分合格)》
5.《评估结果告知书》
附件1
芜湖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性质 |
连锁药店: ¨ 门店数 非连锁药店:¨ 门店数 |
||||
人 员 构 成 |
执业药师 |
执业药师 人;执业中药师 人 |
|||
药品从业人员 |
_____________人 |
||||
其他人员 |
_____________人 |
||||
合计 |
_____________人 |
||||
承 诺 书 |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承诺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无套骗医保基金行为;承诺严格执行芜湖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规定,如在慢特病医药服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将被取消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三年内不再申请。 单位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芜湖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性质 |
连锁药店: ¨ 门店数 非连锁药店:¨ 门店数 |
||||
人 员 构 成 |
执业药师 |
执业药师 人;执业中药师 人 |
|||
药品从业人员 |
_____________人 |
||||
其他人员 |
_____________人 |
||||
合计 |
_____________人 |
||||
承 诺 书 |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承诺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无套骗医保基金行为;承诺严格执行芜湖市“双通道”及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规定,如在医药服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将被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且三年内不再申请。 单位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门诊慢特病评分标准表(80分合格)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指标 |
得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
经营稳定性 |
10 |
定点零售药店,以申报时所在地点为准,经营时间满2年得6分,满5年得8分,满10年得10分。 |
|
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
2 |
药品配备能力 |
15 |
在售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数量,达到500种得6分,每增加100种(含),加1分。 |
|
需提供在售药品明细。现场核查时若发现在售数量与申报数量差距超过50种(含)以上,取消申报资格。 |
3 |
药品储存能力 |
15 |
店面及药品仓库达到100平方米,得6分;每增加50平方米(含)加1分,满分10分。有药品冷藏库,得5分。 |
|
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药品冷藏库照片等。 |
4 |
执业药师配备 |
15 |
配备1名注册在本店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的得6分。每增加1名注册在本店执业药师的,加3分。满分15分。 |
|
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
5 |
经营管理 |
10 |
有处方药管理制度得4分;有具体管理操作流程的得2分;制度和流程在店内悬挂照片的2分;有处方药销售记录得2分;满分10分。 |
|
提供处方药管理制度、流程、销售记录(信息系统截屏)及在门店醒目处悬挂制度、流程的照片。 |
6 |
企业规模 |
10 |
本统筹区同一法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店面(含连锁门店)达到4家,得6分;每增加2家(含)加1分。 |
|
提供营业执照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
7 |
企业业绩 |
15 |
上年度销售额低于50万,不得分;高于50万(含)得1分;每增加10万元(含)加1分。 |
|
提供销售报表等。 |
8 |
企业纳税 |
10 |
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万元(含),得2分;达到5万元(含),得4分;达到10万元(含),得6分,达到15万元(含),得8分;以此类推。 |
|
需提供完税证明。 |
附件4
“双通道”药店评分标准表(80分合格)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指标 |
得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
经营稳定性 |
5 |
定点零售药店,以申报时所在地点为准,经营时间满2年得2分,满5年得3分,满10年得5分。 |
|
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
2 |
药品配备能力 |
10 |
在售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数量,达到500种得1分,每增加100种(含),加1分。 |
|
需提供在售药品明细。现场核查时若发现在售数量与申报数量差距超过50种(含)以上,取消申报资格。 |
3 |
国谈药配备 |
10 |
2017年至今,定点零售药店每销售过1种国家谈判药(含国谈药品、竞价药品)中相关品种的得0.5分,满分10分。 |
|
提供谈判药品的进销发票(单据)。2017年1月1日至今,有进销记录的国家谈判药内品种方可计数,申报时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同时提供购进发票。 |
4 |
药品储存能力 |
10 |
店面及药品仓库达到100平方米,得6分;每增加50平方米(含)加1分,满分10分。 |
|
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药品冷藏库照片等。 |
5 |
冷藏设备 |
10 |
设有冷链药品专业冷藏柜,350立升以下的得4分,350立升以上的得6分;阴凉柜2组及以上的,得4分。满分10分。 |
|
提供(1)通过具有国家GSP冷链认证资质(CNAS认证,资质证书上有CNAS标志)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冷链认证(需要确保冷链仓储设备质量满足GSP标准)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药店(门店)公章。(2)提供配备专用应急电源的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的照片。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6 |
执业药师配备 |
10 |
配备1名注册在本店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的得4分。每增加1名注册在本店执业药师的,加2分。满分10分。 |
|
(1)提供注册在药店的执业药师名单、身份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2)单体药店药师执业注册证必须为申报药店(门店),连锁药店若没有注册到门店,可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该门店经营时间内几个执业药师在岗。若有执业中药师,必须在岗。若今后检查中发现,营业过程中执业药师(中药师)在岗情况与承诺不一致的,可取消“双通道”资格;(3)提供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供评委查验。若注册执业药师为退休人员(须在材料中表明),则无需提供社保证明。 |
7 |
处方药管理 |
5 |
有处方药管理制度得2分;有具体管理操作流程的得2分;制度和流程在店内悬挂照片的1分。满分5分。 |
|
提供处方药管理制度、流程及在门店醒目处悬挂制度、流程的照片。 |
8 |
国谈药管理 |
5 |
有国谈药管理制度得2分;有具体管理操作流程的得2分;制度和流程在店内悬挂照片的1分。满分5分。 |
|
提供国谈药管理制度、流程及在门店醒目处悬挂制度、流程的照片。 |
9 |
配送服务 |
5 |
(1)定点零售药店具备将国家谈判药按时保质配送到患者家里或指定地点的能力,有明确的配送操作规程的得3分; (2)定点零售药店配送谈判药时配有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存放药品的得2分。 |
|
(1)提供配送操作规程,有清晰完整配送操作规程制度文件的; (2)提供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购买发票复印件,同时提供一份相关药品配送时的温控记录单,缺项不得分。 |
10 |
信息化管理 |
10 |
(1)有符合GSP标准的信息系统的得2分; (2)有药房至患者配送管理及冷链全程实时监控系统的得4分; (3)提供超温情况预警应急处置制度的得2分; (4)为患者提供用药提醒、用药指导、随访跟踪等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得2分。满分10分。 |
|
(1)提供信息系统功能与GSP标准对照表和功能使用截图:完整提供系统内某一品种在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品种资质管理、品种采购入库管理、品种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五个环节的功能使用截图,缺项不得分。 (2)提供任一冷链药品销售前的冷链全程实时监控系统数据,系统对于药品配送有清晰的记录,配送给谁、谁送货、何时出发、何时送到。企业能够实时提供在配送途中的温度数据。 (3)提供超温情况预警应急处置制度。 (4)提供患者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截图:包括系统能够清楚记录哪个患者购买了何种药品,以便于随后围绕此患者使用的具体药品情况开展售后服务;系统能够管理维护针对患者的服务计划;系统能够根据患者服务计划自动创建服务任务,并将任务分配给指定客服人员或执业药师开展服务;系统能够清晰记录开展的一系列服务情况,如谁什么时候联系了患者,做了什么服务(用药提醒、用药指导、随访跟踪、赠药提醒等);系统能够提供患者服务执行的时效管理,对于超过服务时限的任务能够给予药房管理人员明显地提醒。 |
11 |
服务环境 |
5 |
设有参保患者专用咨询台的得2分,设有参保患者专用休息接待区,得3分。满分5分。 |
|
提供相关平面图和相关区域照片。 |
12 |
企业规模 |
5 |
本统筹区同一法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店面(含连锁门店)达到4家,得2分;每增加2家(含)加1分。 |
|
提供营业执照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
13 |
企业业绩 |
5 |
上年度销售额低于50万,不得分;高于50万(含)得1分;每增加50万元(含)加1分。 |
|
提供销售报表等。 |
14 |
企业纳税 |
5 |
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万元(含),得1分;达到5万元(含),得2分;达到10万元(含),得3分,达到15万元(含),得4分;以此类推。 |
|
需提供完税证明。 |
附件5
评估结果告知书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 门诊慢特病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经过核查评估,你单位评估结果为:
¨合格 ¨不合格
评估不合格请关注以下事项:
1.不合格理由:
2.评估不合格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进行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进行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