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6 11:14信息来源: 体育博彩平台推荐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和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 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号),充分提高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指挥棒作用,制定该政策

二、起草过程

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相关科室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再次召集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座谈讨论,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 体育博彩平台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 体育博彩平台推荐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关键指标解读

《通知》设立了3个关键指标: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金额,并相应制定了计算公式和数据采集依据。

()医保资金预算

一是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在对集采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集采机构和集采药品品种,逐一计算各集采机构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金额。

二是编制资金预算。根据各集采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结余测算基数

一是明确测算方法。各统筹地区根据集采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二是设定留用比例。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集采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根据对集采机构的考核得分结果确定。

三是严格考核管理。按照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内容,制定考核指标,分级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留用比例直接挂钩。

()结余留用金额

一是明确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药品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纳入年度调节金分配方案内给予支付。

二是要求规范留用资金使用。协议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医护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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